被执行当事人张耀华,拒不执行省高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相关资产,公然在高院张贴“查封公告”的当天下午,在张贴《查封公告》的位置已覆盖上该楼盘销售广告。据此,山西省高院依法将张耀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侦查终结。
山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
据了解,张耀华自2013年承揽建设山西太原两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张耀华因资金短缺多次向邢继承借款。后邢继承向张耀华催要借款,但张耀华拒不还款。无奈之下邢继承将张耀华起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49号判决,张耀华败诉,后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终审判决,张耀华败诉。判决生效后,张耀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法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140号裁定,驳回张耀华的再审申请。
山西省高院依据(2015)晋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晋执保字第3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查封与其相关联的郡宇名下的位于太原市经园路以西、郝家沟街以南的两宗土地。
张耀华以及其关联公司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竟无视山西高院查封裁定擅自在该土地上进行了施工建设,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的情况下,违规开展销售工作。
山西省高院于2018年4月26日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2018)晋执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处,山西郡宇公司擅自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行为;并向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18)晋执2号之三《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已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责令其立即停止在该宗土地上在建房屋及销售房屋的行为。
2018年4月26日,张耀华因在山西省高院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送达(2018)晋执2号之二协助通知书和(2018)晋执2号之三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无停止之意,仍施工建设和销售房屋。后山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再次给张耀华以及关联公司郡宇公司下发了《查封公告》并在“朝阳一号”项目的售楼部进行了张贴,但是下午就有人发现在张贴《查封公告》的位置已覆盖上该楼盘销售广告。
张耀华在上述国有土地被查封期间,在该土地上继续施工建设,并销售已查封房产,无视法院立即停止销售的《通知书》,撕毁查封公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张耀华在获得大量购房款后,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仍然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据此事实,山西省高院依法将张耀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张耀华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自2020年6月移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今仍在沟通中。
(记者:郑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