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追踪】
案例一:2014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能用其岳父母郑某、王某位于义乌秀禾小区的一处房产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在郑某、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骗取其房产证后,安排父母张某某、朱某冒充其岳父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以上述房产进行抵押,从银行骗得贷款180万元。2015年6月11日贷款到期后,张某又安排父母冒充其岳父母,到该银行办理续贷手续。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其父母张某某、朱某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张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其父母张某某、朱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义乌警方取保候审。
案例二:2015年7月,为了个人挥霍、出借他人赚取高额利息及个人赌博使用,犯罪嫌疑人邢某、周某、傅某三人共同商量,由傅某冒充周某妻子娄某的身份,以娄某名下坐落于义乌现代花园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为实现上述目的,邢某、周某向他人制作了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周某将伪造的假证放在家中蒙蔽妻子娄某,并将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取出,提供给银行进行贷款。为了避免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邢某、周某、傅某又找人制作了假的结婚证,并使用傅某与周某另拍合照替代原结婚证上的照片。同年7月中旬,三人向银行成功申请贷款110万元,后贷款资金被三人挥霍,至今未能偿还。
犯罪嫌疑人周某、傅某、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贷款用途,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贷款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周某、邢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犯罪嫌疑人周某、傅某、邢某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并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案例点评】
在“抓典型、办大案、出成效”理念的指引下,义乌警方在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中对个人重点打击对象采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提高定罪量刑下限,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要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增强广大市民、企业主的守法意识,着力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公正诚信、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