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四十岁出头,江西婺源人,有一儿一女,本打算到金东区傅村镇上班。3月22日,薛某开车从杭州来到傅村镇。第二天晚上,他约叶某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严某、李某等人。吃饭喝酒是在义乌上溪镇一家煲庄里,酒是店里散装的杨梅酒。席间氛围热烈、情绪较好,薛某和大家一起喝了不少杨梅酒。
当晚八九点钟,大家一起出了饭店,几个人搀扶着薛某坐到车子的后排。在车子里,薛某用脚踢车玻璃窗,踢车顶。
“在饭店门口坐了十几分钟后,我开车先到傅村镇牌楼,回来后看见薛某在呕吐,就拿了毛巾给他擦。”叶某说,之后他又开车到附近一家厂里,后来接到朋友电话,他们又赶到义乌某KTV。此时,叶某发现薛某脸色发紫,摸了摸薛某的手脚,已经冰凉,他赶紧把薛某带到傅村卫生院。
在卫生院里,医生说薛某早已断了气,吓得叶某赶紧报了警。接到报警后,金东公安分局傅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并联系了法医到现场。法医对薛某的尸体进行鉴定,未发现有外伤,薛某系饮酒过量,导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身亡,排除他杀。
3月30日下午,经傅村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多次工作,双方达成协议,严某等八人赔付5000元至三万元不等,共计12.1万元,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